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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停,36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斯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115年7月9日中市裁字第68-JDYD00294號裁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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