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115年7月9日中市裁字第68-JDYD00294號裁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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