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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交,135 裁判日 2026-07-24 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13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高暄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115年度交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翁仕衡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5%2C%E4%BA%A4%2C135%2C20260724%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