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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回復原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TA,115,地聲,14,20260724,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0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即聲請人林恆毅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聲字第14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林恆毅
上列抗告人因與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4年度交字第3828號),聲請回復原狀,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115年度地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