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行執字第5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防大學代 表 人 唐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6條規定,本件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0,982元,應徵執行費1,288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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