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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司促,14734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734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蕭嫚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玖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8F%B8%E4%BF%83%2C14734%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