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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司促,14979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賢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7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301元 王賢得 自民國106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4,132元 王賢得 自民國10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0,822元 王賢得 自民國112年10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8F%B8%E4%BF%83%2C14979%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