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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司促,14997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王英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8F%B8%E4%BF%83%2C14997%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