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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司促,15276,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張若榆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若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7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23元 張若榆 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1% 002 新臺幣 51,441元 張若榆 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新臺幣 61,949元 張若榆 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