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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司促,15281,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秦珮庭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秦珮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零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