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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司促,1642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債 權 人 新竹縣家祿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朋源 非訟代理人 陳美玲 債 務 人 劉龍清妹

劉奇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0.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8F%B8%E4%BF%83%2C16427%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