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司促,1906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65號 債 權 人 劉世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忠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8F%B8%E4%BF%83%2C19065%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