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68號債 權 人 全國律師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意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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