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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162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黃秝芸 被 告 高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3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5,000元 2 利息 3萬5,000元 114年10月27日 115年1月14日 (80/365) 5% 384元 合計       35,384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162%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