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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166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 告 李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建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

二、被告鄒建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煒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1667%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