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林家榆被 告 潘芬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法 官 吳悅寧法 官 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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