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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16080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08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沀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沀旴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本件原始債權人何人、債權人為債權受讓人而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以中院漢非柒115司促16080號函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具體指出本件分期付款契約書甲方為何人?及提出甲方全名之證明資料」,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收受後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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