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18603,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曾鈺光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03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代 理 人 林楷芳/蔡升耀
債 務 人 曾鈺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4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4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8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