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449號債 權 人 郭姿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佳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㈣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郭佳慈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㈤陳報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算之法律依據為何?㈥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988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4%BF%83%2C20449%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