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457,2026072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國產套房棟管理委員會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57號
債 權 人 國產套房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麗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馬慶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設籍之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此有債權人所提聲請狀債務人資料、催告繳款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及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債務人住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