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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0477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紀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526元,及其中新臺幣54,808元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5月3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6,526元,及其中本金54,808元未按期繳付。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56,526元,及其中本金54,80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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