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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593,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李承陽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593號債 權 人 李承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品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品澈之釋明資料。㈡請提出LINE截圖之中古車買賣-小澈為債務人陳品澈之釋明資料。㈢請提出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