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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票,5463,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相對人周賢尚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463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周賢尚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何秉洋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