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 告 張雲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偼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賴玉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8%A3%9C%2C2032%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