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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停,83,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陳彥賓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停字第83號聲 請 人 陳彥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補繳裁判費後,並不影響本件聲請案是否合法之判斷,併予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