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徐佳紅
訴訟代理人 賴昱均 胡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蕭佑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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