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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苗簡,722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722號 原 告 邱泰科

被 告 徐佳紅

訴訟代理人 賴昱均 胡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蕭佑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4%2C%E8%8B%97%E7%B0%A1%2C722%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