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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司拍,9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俊龍

相 對 人 翁國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4年5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因向聲請人貸款,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全部清償,尚積欠3,650,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一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7月2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一: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7-5 6 1/1 2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7-12 862 1/1 3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7-13 76 1/1 4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2-14 971 1/1 5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12-16 970 1/1 6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515-2 5,846 1/1 7 苗栗縣 南庄鄉 田尾 515-5 1,134 1/1

附表二: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14年4月22日 4,500,000元 115年5月5日 未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5%8F%B8%E6%8B%8D%2C91%2C202607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