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HON CHEE KHAI(中文名:韓志啟)
LOCK TAI HOONG(中文名:陸泰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0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何思琦對被告ON CHEE KHAI(中文名:韓志啟)、LOCK TAI HOONG(中文名:陸泰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天明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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