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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補,3003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3號 原 告 游玉青 被 告 楊畯豪即楊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30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蕭榮峰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4%2C%E8%A3%9C%2C3003%2C20260728%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