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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催,483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83號聲 請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王永居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5%82%AC%2C483%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