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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擔保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聲,331,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2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黃郁喬
- 聲請人楊姍錡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書記官 林鈺娟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1號聲 請 人 黃郁喬
楊姍錡 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