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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家繼訴,2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朱怡慧

代 理 人 劉鑫成律師被 告 朱柔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9遺產項目欄中門牌記載「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133巷11樓」,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柏宏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V%2C115%2C%E5%AE%B6%E7%B9%BC%E8%A8%B4%2C2%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