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吳純婷被 告 沈仁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一、原告昱旺開發營造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沈仁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所述侵權行為事實),業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2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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