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志明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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