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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交簡上,32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志明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2C115%2C%E4%BA%A4%E7%B0%A1%E4%B8%8A%2C32%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