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19號原 告 游棠輝
被 告 葉怡均
吳福堯
上列被告葉怡均、吳福堯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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