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李仁豪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陳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尚有調查之處,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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