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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重訴,45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黃德富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林宗揚 黃深港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李雅倫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李仁豪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陳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尚有調查之處,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羅婉燕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4%2C%E9%87%8D%E8%A8%B4%2C454%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