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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司促,14731,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張志緯
- 債務人陳孟伯即陳謝秀香之繼承人
- 債務人陳瑋翔即陳謝秀香之繼承人
- 債務人陳心慧即陳謝秀香之繼承人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731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張志緯
債 務 人 陳孟伯即陳謝秀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瑋翔即陳謝秀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心慧即陳謝秀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志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志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孟伯、陳瑋翔、陳心慧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謝秀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