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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司促,15120,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公司/法人
- 債務人黃素梅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黃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