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92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許銀蓮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家賢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5,10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51×10=5,1
      0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9至11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109至115年度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
      巷00號7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
      否有與子女、母親同住)?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
      年11月4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
  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羅玉芳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11
      月4日至目前為止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育兒津貼、國
      民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
      等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11月4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11月4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11月4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親羅玉芳之證明
      文件(例如以其母親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
      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
      對其母親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扶養人母親羅玉芳最近
      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另請提出
      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以
      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請陳報關於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12年11月4日
      起至目前為止之必要生活費用金額,是否願依新北市政府
      歷年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6%B6%88%E5%82%B5%E6%9B%B4%2C92%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