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家賢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5,10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51×10=5,1
0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12至11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113至115年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及聯徵資料等資料。另外,請提出受扶養人自113至11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至115年
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資料。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提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陳報是否與受扶養人一起
同住)?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收入情形,即自112年1
2月31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停車費補助、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又聲請人
具狀陳稱其目前無任何工作,然又陳稱其每月有支出母親
扶養費3,000元,故提出證據資料說明其如何有相當所得
可以支付其本身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再支出其母親之扶養
費。倘若聲請人有仰賴他人資助,則平均每月資助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之資助證據資料及該資助者之姓名、電話
及地址。
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即112年12月31
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2年12月31日至今,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
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12月31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
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12月31日迄今,
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
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
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依聲請人114年12月31日民事聲請清算狀所載,其因有扶養
費支出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請聲請人陳報於聲請前2 年
即自112年12月31日迄今,每月所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
?並說明為何聲請人於113年7月12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未記載受扶養人,然於上開
民事聲請清算狀中卻陳稱因有扶養費支出而無法履行更生
方案?再請提出聲請人因實際扶養而支出相關費用之證明
文件、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
外,依法律規定對其配偶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
養人之關係,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
記事欄勿省),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請陳報關於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12年12月31日
起至目前為止之必要生活費用金額,是否願依新北市政府
歷年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
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1、5項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
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具體說明究
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更生方案有履行困難之
情形,並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
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30日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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