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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消債清,53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胡淨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家賢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5,10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51×10=5,1
      0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12至11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113至115年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及聯徵資料等資料。另外,請提出受扶養人自113至11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3至115年
      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資料。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提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陳報是否與受扶養人一起
      同住)?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收入情形,即自112年1
      2月31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停車費補助、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又聲請人
      具狀陳稱其目前無任何工作,然又陳稱其每月有支出母親
      扶養費3,000元,故提出證據資料說明其如何有相當所得
      可以支付其本身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再支出其母親之扶養
      費。倘若聲請人有仰賴他人資助,則平均每月資助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之資助證據資料及該資助者之姓名、電話
      及地址。
  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即112年12月31
      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
      12年12月31日至今,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
      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12月31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
      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12月31日迄今,
      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
      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
      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依聲請人114年12月31日民事聲請清算狀所載,其因有扶養
      費支出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請聲請人陳報於聲請前2 年
      即自112年12月31日迄今,每月所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
      ?並說明為何聲請人於113年7月12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未記載受扶養人,然於上開
      民事聲請清算狀中卻陳稱因有扶養費支出而無法履行更生
      方案?再請提出聲請人因實際扶養而支出相關費用之證明
      文件、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
      外,依法律規定對其配偶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
      養人之關係,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
      記事欄勿省),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請陳報關於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12年12月31日
      起至目前為止之必要生活費用金額,是否願依新北市政府
      歷年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 
  依據消債條例第75條第1、5項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
      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具體說明究
      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更生方案有履行困難之
      情形,並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
      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12月30日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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