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 上一 人代 理 人 林明彥(即賴淑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余佳蓉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D0376167-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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