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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除,25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林明毅(即賴淑美之繼承人)

兼 上一 人代 理 人 林明彥(即賴淑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余佳蓉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D0376167-4 1 1000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9%99%A4%2C256%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