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2號異 議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全字第188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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