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1007,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真真
- 被告郭玫利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郭玫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以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