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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420 裁判日 2026-07-23 案由:一、台 陳達義與黃秋來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聲請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再抗告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2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20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住○○市○○區○○路O段OOO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OOOO號」。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有上述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6%8A%97%2C420%2C20260723%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