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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526 裁判日 2026-07-08 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蔡銘航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須律師受委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當事人因而交付酬金,於必要範圍內,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相對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55號判決,提起上訴至本院後,聲請人雖委任劉家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於本院在民國115年5月21日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前,劉家成律師並未代聲請人提出書狀為答辯,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簡 曉 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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