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崇賢
上列被告田崇賢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宣判,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坦承本案犯行,是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故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顏聖杰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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