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埔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廖嘉文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被 告 周秀英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埔原交簡字第3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顏聖杰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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