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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司調,36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返還組合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羅銀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明課間聲請返還組合屋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又行政團隊應就聲請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得逕以裁定駁回。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相對人所有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協議共同開發出售,經雙方約定期限至115年4月30日止,惟屆期並無銷售完成,雙方也沒有合意續約,聲請人欲將系爭土地上興建之行動組合屋搬離系爭土地,卻遭相對人阻攔,相對人之行為顯已觸犯刑法侵占罪,為此聲請調解。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通知相對人陳明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有無調解之意願,惟相對人業已陳報其無到院調解之意願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調解意願調查表等件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對相對人主張之法律關係,前業經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亦有相對人陳報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憑。是以,本件相對人既陳報無到院調解意願,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且就聲請人對相人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前亦經其他之法定調解機關即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立,則揆諸首揭規定意旨,爰逕以裁定駁回本件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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