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DV,115,消債聲,1,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債務人曾苡真
-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曾苡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於民國115年2月23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自103年6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於115年1月30日以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15年2月23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