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岡補字第316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季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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