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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4,訴,1865,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黃冠傑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65號上 訴 人 黃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珞艶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7,0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盈靜